药监部门对中药饮片的监管集中体现在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对采购环节的管理决定着流通环节中药饮片的质量。
《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中药材除外。这里首先要明确,中药饮片与中药材的区别:中药材即原生药,是未经加工炮制的品种;中药饮片是经炮制(包括净选、切制、炮制)后的药材。也就是说,最终销售或给患者使用的应当是中药饮片。因此,在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中出售和使用的必须是中药饮片,同时这些单位也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票据等相关材料。
然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以“[文]中药材经营资质证明”代替《药品生产企业[章]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来],应引起药监部门的注意。在对使用中药饮[自]片的单位的监管中,药品采购渠道及批次的[湖]认定成为监督检查的难点。例如,某医疗机[南]构或企业在早期从某合法企业采购了一批合[长]法中药饮片并保留了合法的购药单据及供货[沙]方的相关资质证明,在该批中药饮片售完后[中],又从一些不合法的渠道采购了同种类的中[医]药饮片,后经抽样检验被认定为假劣药品。[康]当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隐瞒了真实情况[复],一口咬定假劣中药饮片是从合法渠道购进[理]的。对这类情况,药监执法人员很难考证该[疗]药品的真实来源,同时也使本来无质量问题[培]的合格供货单位蒙受不白之冤。
解决这类问题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是加强中药饮片源头管理,取缔那些不具[训]备中药饮片经营资格的企业和摊贩;
二是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管理,在包装上注明[学]品名、批号、产地等基本情况,以确定中药[习]饮片的“身份”;
三是建立供货企业留样制,通过留样识别中[网]药饮片与检品来源的真实性;
四是建立有问题中药饮片销售情况检查制度[文],详细核查有问题中药饮片的购进与售出数[章]量及去向。
目前,一些单位使用的中药饮片多为陈年药[来]品,不能提供药品采购票据的情况,由于现[自]行法律、法规对中药饮片无效期管理的规定[湖],票据的留存也就不容易做到规范管理。针[南]对此情况,可以采取“先规范清理,后整顿[长]治理”的策略,对于已经不再使用或失去使[沙]用价值的中药饮片应现场予以监督销毁,对[中]于无中药饮片购进票据的单位,可要求其限[医]期清理销毁陈年药;在此基础上,对新购进[康]的中药饮片必须提供购货票据,否则依照有[复]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药监部门还应建立[理]“中药饮片经营使用单位监管档案”,将经[疗]营使用中药饮片的单位登记在册,以明确监[培]管方向,同时,为合理安排抽检工作奠定基[训]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