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事制度
(一)太医院
鸦片战争以前,清代医事制度多沿袭明朝旧[文]制。顺治元年(1644)设太医院为独立[章]的中央医事机构。为帝后及宫内人员诊视疾[来]病、配制药物,也担负其他医药事务。最初[自]设院使一人(正五品),左右院判各一人([湖]正六品),掌太医院事。其下设御医10人[南]、吏目30人、医士40人、医生20人、[长]切造医生20人,分掌所属事务。以后历朝[沙],院官员额各有增减,雍正八年(1730[中])添设食粮医员30人。乾隆二年(173[医]7)题准食粮医员之设永为定例。自院使以[康]下各官具为汉缺,乾隆五十八年(1793[复])特简满大臣一人,管理院务。
院官的升除。院使由左院判升补,左院判由[理]右院判转补,右院判由御医升补。御医、吏[疗]目、医士等官,初由各省选举精通医理的人[培]报太医院,由院考选补用。
(二)御药房
御药房是供应宫内所需药物的炮制及各型成[训]药加工制备的机构,顺治十年(1653)[学]设,属总管首领内监经理。康熙三十年(1[习]691)裁总管首领内监,改派内管领一人[网],副内管二人兼管。
御前药房分东西二所,由太医院医官轮流为[文]皇帝值班。西御药房由院使、院判、御医、[章]吏目分班侍直,叫作“宫直”。东御药房由[来]御医、吏目、医士分班侍直,叫作“六直”[自]。
圆明园药房、西范寿药房,太医院亦如给事[湖]于内廷,都派医官侍直。皇帝巡幸,院官或[南]奉旨特派,或按班轮委随驾侍直。
(三)药库
药库,也称生药库。由医士中选委二员管理[长]药库,买办药材,二年一换,升授吏目。凡[沙]各省出产药材地方,每年照例解运药材,交[中]纳药库由管库委官验收贮存。其药材均以生[医]药交进,经管理药库医官验看,由御药房处[康]于差役地位的“苏拉医生”或以民间召募的[复]“民医生”切造、炮制备用。
清代对东北地区所产人参实行皇家专采专卖[理]制度,作为最高统治者宫廷特供生活的重要[疗]经济来源和保障。因之,御药房的人参使用[培],控制较严,实行交请应用办法,无定额限[训]制,用完时,开明耗费数量,并将需用数及[学]职名奏呈,再行请用。
(四)社会抚恤组织
清初仿照明朝制,有施药例。顺治间曾在北[习]京景山东门外建药房,令医官给满汉军民施[网]药,康熙中期曾一度扩充,在五城地方设厂[文]施药,至四十年(1701)停止。
清代统治者及地主、豪绅、为了缓和阶级矛[章]盾,兴办有养济院、普安堂、育婴堂及粥厂[来]等,让会抚恤组织,收养社会上的贫孤无靠[自]者,以示恩泽民众。
养济院明代已有,英宗天顺间谕户部令顺天[湖]府在大兴、宛平二县各设养济院一所。清沿[南]前代例,在京都及全国各地设置养济院,养[长]赡鳏孤寡独,残疾无依靠的人,政府拨给银[沙]两和口粮,地方士绅有乐于资助者,任其捐[中]献。乾隆间还把年逾六十或成笃疾者、不能[医]食力的军流等犯人,拨入养济院,按名给孤[康]贫粮。
京城及外省还有普济堂,收养无依靠的体弱[复]多病老年人。乾隆初年定,大口日给米八合[理],小口减半。
我国自古以来把“慈幼”视为美德,宋淳佑[疗]间,创立慈幼局收养道路遗弃初生婴孩。清[培]代则有育婴堂创立,收养抛弃或无力养育的[训]婴儿。
二、医学教育
鸦片战争以前清代医学教育,设教习培养医[学]官人才,分为内教习与外教习两种,各置教[习]习2人,由御医、吏目中选品学兼优者充任[网]。内教习住在东御药房,担任教授药房的太[文]监学习医书。外教习担任教授初进太医院教[章]习厅肄业生及医官子弟学习医学。凡到院学[来]习者,通常要经六品以上同乡官员推荐,满[自]人要经该管佐领推荐,并由本院医官作保,[湖]由首领官而试,粗知医理,且通晓北京话,[南]合格者方可入学,称之为医生。入院学习后[长],称为肄业生。
医学分科曾3次改制,顺治间分为大方脉科[沙]、小方脉科、痘疹科、伤寒科、妇人科、疮[中]疡科、针灸科、眼科、口齿科、咽喉科、正[医]骨科等11科。嘉庆二年(1797)痘疹[康]科并入小方脉科,口齿咽喉合为一科成为9[复]科。嘉庆六年(1802)奉旨以正骨科划[理]归上驷院蒙古医生兼充,成为8科。道光二[疗]年(1822)奉旨以针灸之法究非奉君之[培]宜,太医院针灸一科永久停止,成为7科。[训]同治五年(1866)改为大方脉科(伤寒[学]科、妇人科并入)、小方脉科、外科(即疮[习]疡科)、眼科、口齿咽喉科等5科。教学内[网]容主要是《内经》、《本草纲目》、《伤寒[文]论》、《金匮要略》,以及有关本专科的医[章]书,后来又增习《医宗金鉴》,并渐以之为[来]主要教科书。一般肄业生学习3年期满,由[自]礼部堂官来主持考试,合格者标为医士,不[湖]合格者继续肄业,以待再考。凡肄业一年以[南]上,经季考3次,名列一等者,遇粮生有缺[长],可呈报礼部递补,不再考试。
清代在地方虽也开办医学,并规定了考试制[沙]度,但规模小。府设正科,州设典科,县设[中]训科,名额各为一人,俱未入流。雍正元年[医](1723)题准,命各省巡抚,详加考试[康]所属医生,对精通《内经注释》、《本草纲[复]目》、《伤寒论》者,题请作为医学官教习[理],每省一人,准其食俸三年,此间,如果工[疗]作曲奋慎重,品德正派,即上调太医院,授[培]为御医,其遗缺,由本省习医人内拣送补授[训]。
有清一代的医学教育,虽然大体上沿袭宋明[学]以来的制度,但趋向衰弱,不复历代兴盛,[习]具有悠久传统的民间家传与师徒相授成为主[网]要教授医学形式,造就出不少医学名家。
医德教育为中国历代医家重视,至清尤然。[文]在他们的医著中,几乎都要论述做为一名医[章]生必须具有的道德修养,教育后人,医德规[来]范大体可以归纳为;(一)不图名利;(二[自])急病人所急;(三)贫富一视同仁;(四[湖])珍重人的生命;(五)谦虚谨慎,互相学[南]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