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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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华艾灸协会(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15577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