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③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劣药。 4.刑罚的适用 在生产、销售劣药尚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时,可能因为销售金额或货值金额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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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①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③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七、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15526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