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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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领导中华艾灸协会(筹)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中华艾灸协会(筹)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中华艾灸协会(筹)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155775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