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灸师证是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对从事针灸工作的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一种评价,持有针灸师证的人员,可以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针灸治疗工作,为了规范针灸师证的使用,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要求。
适用范围
本规范要求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以及持有针灸师证的专业人员。
针灸师证的使用要求
1、持有针灸师证的专业人员应当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针灸治疗工作,不得在其他场所从事针灸治疗活动。
2、针灸师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未申请续期的,不得继续从事针灸治疗工作。
3、针灸师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转让、借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使用。
4、针灸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5、针灸师证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政策以及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针灸师证的管理要求
1、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针灸师证的管理制度,明确针灸师证的申请、审核、发放、使用、续期、补发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2、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持有针灸师证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针灸师证的合法使用。
4、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针灸师证的管理制度,明确针灸师证的申请、审核、使用、续期、补发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5、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持有针灸师证的专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针灸治疗工作。
针灸师证的法律责任
1、未经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针灸治疗工作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违反针灸师证使用要求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吊销针灸师证。
3、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针灸师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机构未按照本规范要求管理针灸师证的,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
1、本规范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范要求的解释权归中医药管理局。
3、本规范要求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针灸师证的使用规范要求是为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权益,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以及持有针灸师证的专业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要求,共同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有效的针灸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