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承担的行政责任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3.从重处罚的情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①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的; ②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劣药的; ③生产、销售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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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生产、销售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⑤拒绝、逃避监督检査,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六、生产、销售劣药的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认定及刑罚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155272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