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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该规范共八个章节,六十四条,下面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解读,帮助大家熟练掌握重点。
一、适用范围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用本规定。(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二、鼓励方面
鼓励食堂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采购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险。
三、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1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对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四、学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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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意思是校长(园长)为责任人。
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及沟通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配备营养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人员,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138804431